遊艇入、出港:
(一)通報:
1.一般港口:遊艇進入商港,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,出港應於12小時前由駕駛人,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邂報單以網路向航港局通報。
2.遊艇港:申報程序同一般港口。
3.漁港:遊艇依規定進出漁港者,應填具申請書於進港3日前,向主管機關(各縣政府)申請核准。
(二)進、出港:遊艇駕駛人、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,應於到達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24小時內申報關務,入出境、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。前述遊艇入、出境資料應轉通報關務,入出境、檢疫、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(構)後,遊艇始得入,出港。
(三)重行通報:經第一項之通報後,超過7天遊艇未入境者,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。
(四)國內港口多港進出:遊艇完成入境之關務、入出境、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手續後,繼續航行靠泊我國其他經許可之港灣口岸者,除涉及出境者外,得不再辦理關務、入出境及檢疫作業。